天天快看:保险金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的独特功用
保险金信托作为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融合了保险和信托的功能优势,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本文拟对比财富传承工具的利弊,对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模式进行分析,并对保险金信托的发展提出建议。
保险金信托的概念及业务模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3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保险金信托进行定义。保险金信托为资产服务信托下的一类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保险金信托涉及多个当事人,在保险端涉及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在信托端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受益人。其遵从的法律依据包括保险法、信托法等。
我国第一单保险金信托业务于2014年5月推出,此后,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更新迭代,截至目前,设立保险金信托有1.0、2.0、3.0三类业务模式。
在保险金信托1.0模式下,委托人自行投保并将其持有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经被保险人同意,将信托公司变更为保单受益人。当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至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托账户。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执行收益分配方案。
2.0模式与1.0的模式基本相同,均是先“保险”,后“信托”。差别是在2.0模式下,将保单投保人、保单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在保单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缴纳保费。该模式可以规避保险合同被投保人解除或作为投保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等风险。
保险金3.0模式为先“信托”,后“保险”。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设立信托计划,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投保。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信托公司既是保单的受益人,也是保单的直接投保人。3.0模式在设立过程中的实际操作相对前两类模式更复杂,实践中鲜有3.0模式落地。
目前常见的财富传承工具比较
财富传承的目的在于财富的转移、保值增值、资产隔离等。本文梳理了遗嘱、赠与、保险、信托等四种常见财富传承工具的特点。
遗嘱继承。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遗嘱可传承的财产范围不受限,其设立方式包含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录像等。遗嘱继承作为财富传承的方式有其局限性,包括无法隔离遗嘱人生前所负的债务,无法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密,通常一次性转移、无法防范继承人挥霍的风险等。
赠与。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设立。赠与的财产范围不受限,也无门槛,其局限性与遗嘱继承相似。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费,在被保险人死亡、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等条件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以实现风险转移是人寿保险受欢迎的主要原因。人寿保险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只限于资金投保;二是保单的债务隔离性相对较弱,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均明确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的责任资产;三是无法规避保险受益人缺乏大额赔付资金管理能力的风险。
信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使其成为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工具。具体的产品类型包括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信托的分配方式灵活,可以个性化设置分配条款;就制度环境而言,信托财产的债务隔离性更加完善,信托法第十七条明确除特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调,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相对于保险而言,信托的局限性在于无法进行风险的转移。
相对于遗嘱、赠与等财富传承工具,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等信托产品形式更为多样,功能更加完备,更利于实现财富传承和养老育幼的目标。但二者也有其局限性,保险金信托将保险和信托相结合,可以实现“1+1>2”的效果。
保险金信托的制度构建建议
保险金信托还属于创新产品,在制度建设以及实务操作中仍属于摸索阶段。《通知》的发布为保险金信托提供了方向指引。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发展,建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明确保单持有人的权属范围。明确保单持有人内涵,确定其权属范围,可以更好地维护稳定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鼓励保单持有人对保单价值的利用。
构建更加完备的规则体系。《通知》对保险金信托进行了清晰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上关于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以及信托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保险投保人的疑虑。下一步,建议进一步推动保险金信托业务配套细则的制定,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实现,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增加保险金信托等业务的稳定性。
培育和树立良好的信托文化。保险金信托保障功能实现的周期较长,需要与客户建立更加长期、可信任的合作关系。信托业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增强专业服务能力,优化产品设计,升级服务标准,真正发挥客户的“管家”作用。相关各方要高效协同,共同推动信托业回归“受托人”定位,共同搭建保险金信托等业务发展的跨界生态圈,助力信托机制在财富传承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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